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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规划,于2011年6月将原有厂房拆除,请问该厂房的应纳房产税应计算至何时?

2013-06-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因企业规划,于2011年6月将原有厂房拆除,请问该厂房的应纳房产税应计算至何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企业被拆除厂房的房产税应计算至20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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