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股东向公司借款年末未归还,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如下: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个人所得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进一步明确,个人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是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财税〔2008〕83号规定,不同性质企业不同身份人员取得上述两种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所得,分别按不同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