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等规定,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旅游业务营业额为旅游全部收费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其计算公式为:营业额=全部旅游费-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即旅行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需要注意的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费用仅限于旅行社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部分的费用,对旅行社自身发生的费用不能扣除。比如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其实质上是自己从事运输劳务,不属于委托其他单位为旅游者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应作为旅行社的经营成本支出,不能作为交通费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