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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凭转让方收据能否入账?

2013-06-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问题:
  我公司去年接受某公司以土地及固定资产入股,现该公司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另一家公司。
  1、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开具正式发票?凭转让方的收据是否可以入账?
  2、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费?
  3、如果以后要开发该土地,以什么依据作为土地成本?
  解答:
  1、是否应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发生经营行为收取款项时才开具发票,股权转让不属于经营行为,不得开具发票。
  2、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收问题。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
  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对股权转让所书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应缴纳印花税。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对单位转让股权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并入到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土地成本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上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股东投资的土地,应以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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