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单位去年8月组织职工外出疗养,每人费用为5200元,由单位和旅行社统一结算,并取得旅行社开具的正规发票,计入单位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中,作为一种福利不再向个人收取。请问单位支付的该部分疗养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该单位为职工支付的疗养费用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有关工资薪金所得,应该一次性并入支付当月该职工的工资、薪金中,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