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出口货物销售日期的确定

2013-05-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作销售的货物,须在作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这里的销售日期是报关出口日期还是申报日期,或是合同签署日期?
  答:确定销售日期,首先要确定销售是否实现,上述"销售"指按会计规定应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企业会计上应按会计准则确认销售是否实现。货物已出口并且按会计规定作销售的,在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