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其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如何计算确认?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收购被收购企业股权(或资产),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换出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认。涉及补价的,应按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六)款规定调整计算计税基础。
【中国财税浪子解读】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有没有权利对59号文的相关政策规定做出变通呢?我们理解,59号文并不意味着排斥特殊性税务处理环节的所得和损失的确认,事实上即使是特殊性税务处理,针对其中的非股权支付部分也是要确认所得和损失的。59号文的出发点在于给予达到一定规模的重大资产交易、股权交易等重组行为一个"递延纳税"的机会,使得税收中性原则得以体现,税收不会成为重大重组的"畔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