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在迁入地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税务机关是否仍应视为新办企业执行辅导期管理的规定?
答:对于仅仅因为客观原因使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和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入地税务机关在认真核查迁出地税务机关移交的纳税人税收档案资料以及纳税人的账目、库存等情况后,如纳税人确属正常持续经营,则对其可不按新办商贸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在对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应认真清查企业的申报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在移交的档案资料中详细记载,必要时可提出管理建议,以备迁入地税务机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