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剩余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3-05-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属于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现在还剩余有地税监制的冠名发票,还能继续使用和领用吗?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2012年3号),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并应根据用票情况,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
  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