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但是,外资企业过去免税进口设备,未到解除监管期限,现向海关申请提前解除监管,要补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项提前解除监管的设备补交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允许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70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所以,我们认为您这种情况即使在2009年补交了增值税,也是补交以前年度购进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并不符合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不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