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汇总纳税时四项费用扣除限额问题

2013-04-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题:
  1、设在同一地的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时,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附加、业务招待费是汇总起来总体考核还是分别考核?
  2、假如总公司上年度应付福利费有余额、分公司上年度应付福利费无余额,总公司2008年的福利费全部在上年余额中列支,该应付福利费仍有余额,则汇总纳税时,分公司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也要先在总公司应付福利费余额列支,超过余额的部分再按规定比例在2008年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1、新的企业所得税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所以分公司的四项费用扣除是按照法人为主体统一总体计算扣除的;
  2、要以总公司为主体统一计算2008年度列支的福利费,按照税法首先冲减期除余额,剩余部分再按照本期列支工资费用计算可扣除限额。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