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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支付租金不作为费用扣除

2013-04-18 文章来源: 赵会计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在外省设了一家分公司(非独立法人),总公司将一条生产线转给分公司使用,该生产线原值为300万元,约定分公司每年支付给总公司21万元,作为总公司购入这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补偿。请问,总公司收到的折旧费是否应作收入处理?分公司可否列支这部分费用?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纳税的规定,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进行汇总纳税。实践中,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进行的融通资金、调剂资产、提供经营管理等相对独立的业务活动,属于内部业务活动,虽然可能区分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的收入、支出等,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它们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为此,总公司每年在账务上正常计提这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收到21万元时,挂在与分公司的往来账上。同样,分公司也只需将支付给总公司的款项挂在往来账上,年底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利润考核时,由分公司承担这部分折旧费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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