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取得一份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商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率应为17%,但销售方却将其开具为13%。目前,我公司已将该发票进行了认证,因而是否可以继续凭此发票进行税款抵扣?
【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答复】贵公司取得了未正确适用购进商品所应适用的增值税率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由于贵公司已认证,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建议贵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由销售方凭贵公司提供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重新给贵公司开具正确适用购进商品所应适用的增值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