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将房屋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请问评估增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对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投资行为、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股本的,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此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