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为地产租赁业,因收取租户电费收入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被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在过渡的这一个月,有以下问题想要咨询:
1、进项税是否从2月28日切割。3月支付电费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抄表期间横跨2月上旬~3月上旬,是否对3月1日前的电费所含进项增值税做调整转出?如果需要做进项税转出,能否按照天数测算转出金额?
2、销项税是否从2月28日切割。2月底的抄表电费收入正常会体现在3月报表中,并在4月初申报,是否需要提前在3月征期申报?
答复:你公司自2013年3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为一般纳税人,从2013年3月1日起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税额,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虽然2013年3月1日取得的3月份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有2月上旬到2月底电费,但无法准确核算数量和金额,按实际天数转出无法律依据,建议不作出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你公司实际核算惯例,与进项税额相对应,也不宜从3月份的销项税额中剔除2月上旬到2月底电费收入。具体实务,请咨询当地主管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