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地产租赁公司收取租户电费缴纳增值税问题

2013-03-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题:我公司为地产租赁业,因收取租户电费收入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被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在过渡的这一个月,有以下问题想要咨询:
  1、进项税是否从2月28日切割。3月支付电费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抄表期间横跨2月上旬~3月上旬,是否对3月1日前的电费所含进项增值税做调整转出?如果需要做进项税转出,能否按照天数测算转出金额?
  2、销项税是否从2月28日切割。2月底的抄表电费收入正常会体现在3月报表中,并在4月初申报,是否需要提前在3月征期申报?
  答复:你公司自2013年3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为一般纳税人,从2013年3月1日起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税额,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虽然2013年3月1日取得的3月份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有2月上旬到2月底电费,但无法准确核算数量和金额,按实际天数转出无法律依据,建议不作出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你公司实际核算惯例,与进项税额相对应,也不宜从3月份的销项税额中剔除2月上旬到2月底电费收入。具体实务,请咨询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