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合伙企业的法人股东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2013-03-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地,还是法人合伙人的登记注册地?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一是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因此,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其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