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跨年度收取租金所得税如何确认?某企业2010年5月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2010年7月—2013年6月),每年租金100万元,分别于2010年7月,2011年7月,2012年7月分三年收取。问该企业分三年逐年收取租金,是否可按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操作?如果企业在2010年7月一次性收取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的租金100万,问:2010年当年度租金收入该确认50万还是100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上述问题不符合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的条件,2010年应按100万确认当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