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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