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劳务甲供材料的发票如何开具和纳税?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35号)的规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后,如建设方提供材料(即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应包括“甲供材料”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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