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旅行社收取的组团收入是否可以扣除该团的导游及司机等有关人员的费用后,以净额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导游及司机等有关人员的费用只是其成本、费用项目,在计算营业税时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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