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业务需要,每年要向境外单位支付一定的雇金,是否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按营业税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外支付的各种劳务费用基本上都要征收营业税,除另有规定外。另有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财税[2009]111号文件采用列举法来规定哪些劳务是属于免税劳务,未列举的都要征收营业税。所以你公司因业务需要,每年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的非贸易项目下的佣金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五知》(财税[2010]8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