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亏损企业(利润总额小于0),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外捐赠应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例如,某企业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会计利润亏损6万元,则扣除限额为0,如果没有其他的纳税事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为4万元(一6+10),公益性捐赠一分钱也没有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