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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私人借款的利息仅取得收据能否在税前扣除?

2012-11-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0

  问:向私人借款的利息仅取得收据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款强调实际发生也即真实发生原则,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如果仅仅取得收据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的,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稅前扣除。企业应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金,取得正规发票后,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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