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法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实务操作中比较难以掌握,如有些工具价值较低(200-300元左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究竟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计入"低值易耗品"?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新法第11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判定固定资产的主要标准一是使用年限,二是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三是重要性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此类资产属于每年频繁、相对均衡采购的物品,纳税人将其作为存货管理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后并不会导致少交、迟交税款的实质性结果,就无须强求这种暂时性差异。否则,如果一只计算器也要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管理,只能增加不必要的征纳成本。当然,企业也不可"化整为零"分拆资本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