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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退休人员发放的慰问金不能税前扣除?

2012-10-18 文章来源: 刘晓伟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近日,河南省邓州市国税局在某国有企业开展纳税辅导时,企业财务人员咨询:企业过节向一些已经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的退休老职工发放了一些慰问金,这些慰问金能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与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退休人员虽然在任职期间对企业前期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企业所得税管理强调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当期的税前扣除应与当期的收入直接相关,所以,退休人员慰问金支出由于与当期收入不直接相关而不能扣除。
  有观点认为,退休人员慰问金可以视为职工福利费限额在税前扣除,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并不包括对退休人员的慰问金支出,所以,也不能视为职工福利费。当然,如果是返聘退休人员发生的支出,则可以视情况在税前扣除。
  关于发放慰问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向退休人员发放的慰问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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