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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由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可否抵税?

2012-09-27 文章来源:王振风 闫玉琢 信息提供:河南省南阳市国税局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棉花时,部分业务员反映从当地种植棉花的农民手中购买的,因无法开具收购发票,只好叫当地农民去国税所代开普通发票。我公司能否依据票面金额计提13%税金抵扣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你公司取得代开的品名为"棉花"的普通发票,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可以按购进价的13%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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