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新的增值条例及细则实施后,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电脑和复印机、传真机等一些企业办公用的设备可否抵扣进项税?我们主管税务说不能抵,这些设备和企业经营都有关系,为什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如果贵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则购买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如果贵公司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则不能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