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不善导致长期亏损,近期将进行清算。日前,我司尚有留抵增值税税额100万元,但公司账上也无任何存货。造成留抵的原因是当初申请一般纳税人是,有三个月的辅导期,那时进项发票抵扣就存在跨月现象,导致公司先交了增值税,一直影响至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我司对于这100万元留抵税额不予退税没有疑问。但是,在清算的时候,这100万元可以作为清算的损失吗,因为从本质上讲,这也是一项对税务局的"债权",应该符合资产损失的要求。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注销时的留抵税额不符合上规定,请根据财务制度要求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