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筑企业以借款方式长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应纳税营业额?
答:对此可以按照冀地税发[2001]9号文件第二条掌握执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定书面合同的,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和付款时间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营业额;未签定书面合同或工程进度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当地地税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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