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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据不足能否延后申报资产损失?

2012-08-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企业有一笔应收账款坏账损失,2011年会计上已作损失,其中有部分损失没有满足条件或不能提供证据,因此于2012年汇算清缴时无法申报扣除。如果以后年度满足条件或能够提供证据材料,能否在满足条件当年再作专项申报并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因此,对于贵公司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若是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比如债务重组损失,即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但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贵公司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若并不是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而是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则应在申报年度扣除,而不能在满足条件的以后年度追补申报扣除。
  原则上只有符合坏账确认条件时,会计上才可确认,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应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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