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市场出现"秒杀"方式促销商品的行为。个人通过"秒杀"方式,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商品,对个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通过"秒杀"方式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商品的个人按照"偶然所得"税目征税,计税依据为同类商品价格与秒杀价格的差额,以出售商品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所谓"秒杀",就是卖家发布一些超低价格的商品,所有买家在同一时间进行抢购的一种销售方式,活动结果是部分参与者获得以较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资格,类似取得了中奖收入。这种情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不征税"情形是有区别的。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可见,50号文件针对的是所有购买商品(产品)和服务的买家都可获得礼品或优惠,"秒杀"针对的只是个别购买商品(产品)和服务的买家可以获得礼品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