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审批的情形有哪些?
答: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不构成纳税义务的所得事项;
(二)申请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属于审批范围,即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利息条款、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和财产收益条款以外的项目;
(三)提出审批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可以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时限;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且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通知更正或补正后90日内仍不补正或更正,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