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居民企业能不备案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吗?
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涉及"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及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等"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如因来华时间长度不足而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备案后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报告,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做出不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决定。逾期不办理备案报告,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如,某非居民企业(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我国有签订税收协定)在我国进行设备的装配工程,持续时间仅为一个月,未达到协定规定时间六个月(或183天)的,不构成常设机构,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即不予征税待遇的),就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备案后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否则就要按照国内法进行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