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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后再分房,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2012-08-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A公司(出土地、无开发资质)与B公司(出资金、有开发资质)合作开发一商业项目,未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按《合作建房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分配建成房产。由于土地使用权在A公司名下,项目报建(含《预售许可证》等)均以A公司名义办理。现有下列问题需要请教:(1)从税法角度,上述合作建房是否成立,是否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2)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合作建房合同》是否需要由这两个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3)由B公司开票销售建成的项目房产(含分配给A公司房产)是否违反税法规定?
  答:由于土地使用权在A公司名下,因此是无法以B公司名义申请开发项目,只能以A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的名义立项报建,该商业项目只能作为A公司固定资产,是不能取得售房许可证的,不能以销售开发产品的方式对外销售。上述合作建房业务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报批、报备事项,无需向税务机关报批、报备。所有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均应由A公司负责对外签订,设计公司、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台头应当为A公司,A公司先作在建工程处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再转作固定资产。A公司对外销售房产只能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不是B公司将房产分给A公司,而应当是A公司将房产分给B公司。B公司提供的资金就相当于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房价,应由A公司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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