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有甲乙两单位合作建房,由甲出资金并负责建房,由乙出土地,建成后房屋产权人为乙单位,甲有10年的使用权。请问:甲单位建房时的支出及以后的装修及大改支出如何作会计处理?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还是"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税法在费用摊销方面有哪些规定?另由甲单位使用期间,用来出租并提供一些服务,如代收水电费,清洁费等,租金收入是否可行,在税收上有何风险?
答:甲出资金建房,产权人为乙单位。所有施工成本的发票应当开给乙单位,作为乙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理。甲提供了资金并拥有了10年使用权,实际上是乙单位将房产出租给甲,提前收取10年租金。因此,乙单位应当给甲出具租赁发票,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并分10年确认租赁收入计算所得税。甲支付的租赁费分10年摊销。甲对外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房产税(因为甲不是房产所有人)。代收水电费等,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