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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增容费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2012-08-0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企业发生的与自来水、电力、暖气、蒸气有关的增容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我公司老厂区的增容费,已作为“长期摊销费用”处理,按企业剩余的经营年限27年零7个月平均摊销,目前拟将旧固定资产全部转让,增容费摊余金额如何处理? 
  答:增容费不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理由是:增容费不具有实物形态,为多项固定资产服务。固定资产报废后,增容费将继续为新购置固定资产服务,因此,既不能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也无法分摊至相关固定资产成本。增容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性质,应当作“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或者“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无形资产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均按10年摊销。如南京中北、江铃摩托等。老厂区的增容费,已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按企业剩余的经营年限27年零7个月平均摊销,对摊销期限不作调整,在剩余的年限内继续摊销。分期处置固定资产时,也应当确认增容资产的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净值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的计税基础扣除按税法规定计提的资产折旧、摊销、折耗、准备金等后的余额。”根据该项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净值,应当于资产处置时扣除。据此,根据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配比性原则,与有关固定资产一并转让的增容资产,也应按其摊余价值的相应比例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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