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销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或者将报废设备拆除后变卖残料(如废铁、废塑料等),以及销售旧书籍、报纸,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应当如何纳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单位和个人销售这些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报废设备残料以及旧书籍、报纸适用的税率应按照法规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二)款第3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税率为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报废设备经拆除后变卖残料,其性质、功能已与原设备不同,按照(财税〔2009〕9号)规定,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综合上述分析,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料、报废设备的残料、旧书籍、报纸,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下脚料、报废设备的残料为17%;旧书籍、报纸为13%。虽然这些物品价值低且不是企业的常态经营行为,但因其适用税率不同,也应引起财务人员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