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如果因交房延迟,支付给客户的赔偿金,可以入成本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扣除吗?

2012-07-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如果因交房延迟,支付给客户的赔偿金,可以入成本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扣除吗?
  答:(1)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的由于合同违约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不属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项目。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罚款、罚金,一般是指其本质上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定所造成的损失,而贵公司所支付的违约金是与正常的生产经营相关的、合法的支出。因此,贵公司由于交房延迟,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给业主的违约赔偿金,所得税前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