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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海报赠送经销商是否视同销售

2012-07-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甲公司购进一批塑料袋、海报及纸板赠送给经销商使用,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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