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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客户试用的样品是否视同销售?

2012-07-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企业开发了一批新产品,并将这批新产品生产出了一些样品免费推广给客户试用,请问这部分样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生产出的样品让客户免费试用,需要视同销售,并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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