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购入的固定资产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在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之间分摊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