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目前所生产的产品复合肥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在经营中为了增加产品的实用性和加大宣传,在每件商品中放入洗衣粉等赠品。我单位为成本核算准确,将赠品计入成本。税法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商品不得抵扣进项税,赠品既未取得收入,又不能抵扣进项,但当地税务局工作人员强行要求我单位缴纳增值税。随复合肥销售的赠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免税复合肥随同无偿赠送洗衣粉,将购进的洗衣粉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由此,对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购进的洗衣粉,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应当分别核算复合肥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