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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

2012-07-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是指:(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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