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零售水果、蔬菜的个体工商户,消费者大多是个人,在个人不需要发票时卖方也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吗?这种的情况销售方是否可以将多笔发票合并开具呢?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务国国务院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征科便函[2011]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所销售的商品类别或提供的劳务项目超过发票设定的栏次或打印行次的,并且汇总含税销售额在500元以下(含本数)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个人要求逐笔开具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集中收款的零售企业销售食品、副食品、水果、蔬菜、水产品、烟酒糖茶、化妆品,可不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索要时不受种类限制,消费者要求逐笔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