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主要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同时还有房屋租赁业务,既有免税项目又有征税项目。免税和征税项目的收入和成本都能准确核算。2011年企业取得当地政府的扶持资金和财政补贴收入,不符合财税(2011)70号不征税的规定。请问:企业是将财政补贴收入全部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征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2011年贵单位取得当地政府的扶持资金和财政补贴收入,如果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则应计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您的理解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