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聘用母公司的几位领导,工资是以劳务费的形式打给母公司,母公司给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但是领导们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餐费、宿舍费、探亲费等也由我们公司负担,这些费用可否计入公司的职工福利费中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的规定:第四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由于相关人员不属于本企业职工,且聘用人员支出以劳务费的形式进行支付,我们认为,为其支付的餐费、宿舍费、探亲费等支出不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不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