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作为条件销售不动产,如何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答:根据苏地税函[2008]135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商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规定核定其营业额。不能以低价缴纳营业税,更不能以未取得销售收入为名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