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2010年向境外金融公司借入外债,贷款合同约定15年后以美元结算。2011年由于汇率变化,该贷款折算成人民币产生汇兑收益,请问该汇兑收益可不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综上所述,如你司贷款产生的汇兑收益符合上述规定,应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