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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赔偿支出是否作为销售折让处理?

2012-07-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开发商交房后,业主发现购房合同为直排水,实际为横排水,根据协议开发商支付了赔偿款3万元。该房产只在房管局备案,并没有开发票,请问是否按折扣处理,收入少记3万元,发票少开3万元?房管局备案只改金额是否可行?
  答:开发商交房后,因购房合同为直排水,实际为横排水,按照协议开发商支付赔偿款3万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开发商支付业主赔偿金属于销售折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因此,如题所述开发商支付的赔偿金按折扣处理,可将售房款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经折扣后的价款作为营业额。
  另外,问题所述合同涉及合同内容和金额的变更。相关购房合同备案的变更事项,应按房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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