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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2012-07-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近期盘查全部固定资产,盘盈两台八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20万元。请问,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五十八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因此,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在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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